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

BEAT是针对美国企业以及在美国从事跨境业务的外国公司所征收的一种最低税。当公司的总收入和税基侵蚀比例超过法定门槛时,其在2017年12月31日后发生税基侵蚀的付款将有可能被征收BEAT。

(一)BEAT机制

1.纳税主体

BEAT只适用于美国C类公司,不适用于合伙、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以及S类公司。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能适用BEAT:第一,自2018年起,企业前三个纳税年度平均年总收入达到5亿美元;第二,纳税年度的“税基侵蚀率”达到3%,某些银行或者证券交易商该比例为2%。

2.计算机制

(1)计算税基侵蚀率

步骤1:确定税基侵蚀金额。税基侵蚀金额是纳税人向关联性外国企业支付并且可以扣除的任何金额,包括从外国关联方购进的财产。

步骤2:计算税基侵蚀的税收收益,即税基侵蚀金额的总和。

步骤3:确定所有扣除额的总和(有例外情况)。

步骤4:计算税基侵蚀率,将步骤2的结果除以步骤3的结果。如果税基侵蚀率达到3%,则说明纳税人适用BEAT。

(2)计算应纳税额

BEAT等于该企业的“税基侵蚀最低税额”,其定义为:该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修正的应税收入乘以指定百分比,再减去应纳税年度的常规税额。其中,用于计算BEMTA的百分比,2018年为5%,2019年至2025年为10%,2026年之后提高为12.5%。以2022年为例,计算公式为:BEAT应纳税额=10%×修正的应税收入-常规税额。

如果上述公式中前半部分大于后半部分,即计算BEAT的税额大于纳税人的常规税额,则纳税人应支付根据BEAT计算的税款;反之,则不必缴纳BEAT税。

(3)相关定义解释

修正的应税收入指企业在该纳税年度的常规应税收入,但不包括以下内容:与税基侵蚀付款相关的税基侵蚀收益和企业在该纳税年度的净营业亏损。税基侵蚀付款指支付给国外关联方的产生税基侵蚀利益的款项,税基侵蚀收益指由于发生了税基侵蚀付款而带来的税收收益。

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25%所有权人”,即至少持有可行权的所有类别股票的总投票权的25%的权利或者至少持有所有类别股票价值25%的权利;二是任何“25%所有权人”的关联方;三是基于扣除和损失禁止规则的纳税人关联方;四是出于转让定价目的而与纳税人受到共同控制的关联方等。

(二)从国际税收原则看BEAT的立法目的

将BEAT与国际税收治理趋势进行比对,可以更好地昭示BEAT立法蕴藏的深意和目的。

1.税不重征原则

税不重征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为纳税人仅需对其跨境收入缴纳一次所得税。但如果总有效税率为零或趋近于零,税不重征原则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一笔所得至少缴纳一次所得税是税不重征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最低税原则能够进一步筑牢税不重征原则,而这正是BEAT运作的基石。BEAT与最低税的目的之一都是应用税不重征原则。

2.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贯穿于国际税收规则发展的全过程,是在居民国和来源国之间划分征税权的基本原则,主张纳税人应为其从税收管辖区内获得的利益支付对价。

当使用反税基侵蚀规则来衡量社会契约下的利益时,该规则显得更为合理。因为跨国企业仅仅由于从事或完成产生国际层面纳税义务的交易活动,便使缴纳的税款少于社会契约规则的原定税款。换句话说,税基侵蚀表现为所缴纳的税款与税收管辖区所提供的利益或者商业保护不相匹配。BEAT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也能够为从事相同业务、并在税收管辖区获得相同或类似利益的居民企业和跨国企业之间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3.全球效率原则

全球效率原则是一项体现和激活外部性的原则。外部性可促使各税收管辖区通过国际征管合作提升全球经济效率,进而更好地保障现行国际税收秩序的运转。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税收中性上,在国际资本流动方面则表现为不影响资本的跨国流动。BEAT对于居民在国内和国外的投资采取了中立立场,无论其在何处投资,税前回报若相同,适用的所得税边际税率就相同,体现了税收输出中性。另一方面,BEAT为任何国家的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提供相同的税收处理方式,无论投资者的居住地在哪里,在美国的投资都要适用相同的边际所得税税率,体现了税收输入中性。因此,BEAT不会影响资本的跨国流动,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提高全球效率。

4.全球信息交换

全球税收信息交换是各国乃至国际反税基侵蚀合作的核心内容。反税基侵蚀不仅有助于防止税收套利行为的发生,还有利于各税收管辖区间互相了解对方的税收治理和相关经济活动

总体而言,BEAT在各项国际税收原则(特别是税不重征原则)的应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BEAT是征收最低税的国际税收治理趋势的一部分,也与世界各地其他反税基侵蚀倡议有许多相似之处。将BEAT与国际税收原则联系起来,有助于理解BEAT及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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